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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

【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费用的支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三人,受托人仅就*三人的选任及其对*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三人订立的合同,*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三人的除外。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三人订立合同时,*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三人的权利,但*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三人披露委托人,*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三人的权利的,*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三人的抗辩。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追赶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失的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失的赔偿】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合同终止】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终止】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行纪合同

  【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物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的处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的价格卖出或者**委托人*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委托人*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的介入】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物的提存】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与*三人合同的效力】行纪人与*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居间合同

【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承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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